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的评价工作,有效利用外部审计成果,提高内部审计效率和效果,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是指由内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工作过程及结果的质量所进行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适当的标准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客观评价,合理利用外部审计成果。
第五条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可以按照评价准备、评价实施和评价报告三个阶段进行。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挑选具有足够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第三章评价准备
第七条在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之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评价活动的必要性;
(二)评价活动的可行性;
(三)评价活动预期结果的有效性。
第八条在决定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编制适当的评价方案。评价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评价目的;
(二)评价的主要内容与步骤;
(三)评价的依据;
(四)评价工作的主要方法;
(五)评价工作的时间安排;
(六)评价人员的分工。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取得反映外部审计工作质量的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详细了解外部审计所采用的审计依据、实施的审计过程及其在审计过程中与组织之间进行协调的情况。
第十一条如有必要,内部审计机构可以与外部审计机构就评价事项进行适当的沟通。
第四章评价实施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在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外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独立性与客观性;
(二)外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外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谨慎性;
(四)外部审计机构的信誉;
(五)外部审计所采用审计程序及方法的适当性;
(六)外部审计所采用审计依据的有效性;
(七)外部审计所获取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在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时,应当充分考虑其与内部审计活动的差异。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在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时,可以采用审核、观察、询问等常用方法,以及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的方法。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评价工作过程及结果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
第五章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做出外部审计工作质量评价结论之前,应当征求组织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内部审计人员也可以就评价结论与被评价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沟通。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完成外部审计工作质量评价之后,应当编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一般包括下列要素:
(一)评价报告的名称;
(二)被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名称;
(三)评价目的;
(四)评价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五)评价结果;
(六)评价报告编制人员及编制时间。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