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17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天津市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天津市教育系统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对我校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一般采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方式实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审计处职责包括:
(一)根据学校要求,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业务组织方式,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对学校工程项目行使审计监督权,有权利要求被审计对象提供审计所需的各类完整资料。对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评价。视工程项目情况,对其相关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供货等活动进行审查。
(二)负责对工程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对其主要阶段或重要环节的业务管理活动、工程造价进行检查和评价,向参与工程项目管理的部门出具审计结论。
(三)依据国家或行业内颁布的有关工程审计业务的规范、标准和意见等,制定相关文件,指导学校范围内工程审计业务的开展。
(四)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审计处在社会审计机构的遴选、协调相关各方关系、复核并确认审计结果、对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监督等方面履行自身职责。
第五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职责包括:
(一)审核工程项目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审核工程项目送审资料是否符合学校预算安排和基建、修缮工程计划。
(三)安排项目负责人员协同审计部门及时解决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职责包括:
(一)遵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按照委托合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咨询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过程审计中,应及时了解工程建设情况,形成详细的过程书面审计资料。
(三)对工程洽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设备材料价格、索赔费用、竣工结算等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意见或提供咨询意见。
(四)参与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咨询工作。
(五)向审计处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和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审计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范围与方式如下:
(一)单项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项目,由学校施工管理部门自行把关审结。审计处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二)单项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计处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
(三)单项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审计处实行过程审计。过程审计工作一般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方式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一般需要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并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出具书面报告。
(四)工程项目结算可以套用预算基价的,原则上不容许采取协议价等方式。特殊情况需采用协议价方式的,须事先经学校审核同意,在工程竣工后,由审计处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结算审计。
第八条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经费是否纳入学校的年度预算。
(二)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项目的申请、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纪要、年度财务预算文件等。
(三)工程超过20万的项目,是否采取招投标方式,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规避招标等违规操作风险;招标文件是否完整、合规,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招标;标底(控制价)编制的方法是否合规,造价是否真实;标底造价是否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是否按照平等竞争、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四)工程项目订立的合同,是否通过学校相关合同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符合;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是否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
(五)变更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施工中发生变更,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否则不予以审计。若项目变更金额超过工程预算的20%,须由主管校领导签字,同时工程变更严格按照《天津农学院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执行。
(六)工程进度(预付)款的拨付时间与金额是否在合同中明确。基建工程项目预付款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0%;修缮工程项目预付款,非招标项目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20%,招标项目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0%。在工程结算审计前,工程进度款按完成实际工程量由学校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监理人员、跟踪审计单位确认后支付,最高不超过预算造价的85%。对未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一般不超过预算造价的70%。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财务部门审核预算后支付,竣工结算的工程款总额以审计结果为准,由审计处出具“工程审核单”(见附件1),财务部门依据“工程审核单”结算工程款。
(七)工程预算是否符合国家和地区规定的编制方法、基价和标准,是否通过审批,工程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挪用、浪费等问题。工程款结算、往来账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有无偷工减料、虚报等问题。
(八)工程管理、工程造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九)竣工验收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工程项目的合同履行、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项目决算等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确保工程项目结算和决算的真实、完整、准确,防止虚列工程款、套取资金等行为的发生,促进合同有效执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十)未按学校规定的工程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和招标的项目,审计处原则上不与审计。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九条审计处在实施工程项目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工程项目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由建设部门对结算资料进行初步核查后,向审计处提交“审计委托书”(附件2),送达完整的审计资料,并提供“审计资料交接单”(附件3)。如有特殊情况,需向审计处做书面说明,并列出送审时间表。
具体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工程项目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史调整概(预)算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项目立项批复、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年度投资规划、追加计划的报告及批复经费来源等。
(二)招标文件、中标文件,施工合同或协议、概(预)算书、施工图及结算资料,隐蔽工程的验收和有关监理报告。项目变更及现场签证资(所有现场签证单须有建设单位项目主管及负责人、施工单位、监理、造价咨询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计费凭证等。
(三)国家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及天津市有关工程预算基价及其配套的有关取费文件等;自项目建设开始日之日起的工程进度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建设部门审核后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
(四)列入资本性支出的工程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要求提供审计资料。
(五)总务、财务内部管理制度。
(六)其他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第十条审计部门在收到单项工程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审计工作。
审计处审定工程造价后,施工单位和建设部门签字盖章确认审定后的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如对审计处审定的工程造价有不同意见,可在七日内提出,否则,审计处视同认可审计结果,并请建设部门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在审签表(附件4)中签字。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审计由审计处组织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或委托社会审计实施,发生的审计费用在工程经费中按规定列支。
第十二条在开展项目审计时,应本着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审计处审计资源和实际情况,既可以进行项目的过程审计,也可以进行项目结算环节的审计。
第十三条凡应审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进行工程结算。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天津农学院审计处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