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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学院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办法(试行)
2018-04-25 15:23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保证天津农学院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财会〔201221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监督评价,是指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天津农学院内部控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价,重点评估内部控制的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有效性;必要时,可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进行专题评价。

第三条内部控制监督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建设运行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落实情况、内部控制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业务办理流程落实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实施效果情况等内容。

第四条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应当突出单位重要经济业务、关键环节、重点岗位等内容。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监督评价要体现内部控制制度的相互牵制制约作用,包括决策与审批、不相容岗位分离、内部审计与监督等内容。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监督评价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农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决策机构(监督评价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时,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策),由一名校领导分管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内部控制监督评价由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小组组织实施;各业务处室是内部控制监督评价配合部门,由一名业务人员负责本处室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

第七条校长办公会议主要职责:

(一)研究审定内部控制监督评价相关制度;

(二)研究审定学校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实施方案;

(三)研究审定内部控制监督评价报告。

第八条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制度;

(二)研究制定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实施方案;

(三)牵头组织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

(四)下达内部控制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

(五)指导及监督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

第九条各业务部室主要职责:

(一)配合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实施监督评价工作。

(二)根据内部控制监督评价报告,落实整改。

第三章评价方式

第十条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可聘请有资质、信誉好的中介机构协助实施,或由学校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内部控制监督评价主要采用询问、观察、检查、再执行等方法。

(一)询问。通过询问了解被访谈人对控制措施是否理解,是否知晓如何实施控制。询问对象原则上是执行该项控制的人员。如果无法访问,也可以访谈部门负责人或其他熟悉该项控制的人员。

(二)观察。针对有必要观察的正在实施的关键控制进行现场见证,获取控制证据。

(三)检查。通过抽样调查的方式,判断关键控制总体执行情况。测试人员在确定样本总体、选取样本、确定样本量时应依据一定的方法进行。

(四)再执行。对需要通过再执行验证执行有效性的关键控制,由测试人员通过重新执行该项控制,检查该控制实际执行结果是否有效。

第四章评价内容

第十二条内部控制监督评价的具体内容应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学校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对单位层面与业务层面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三条单位层面评价,应以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以及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为要素,结合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学校内部控制手册要求,对单位层面情况进行评价。

单位层面评价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 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包括是否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是否建立学校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

(二) 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包括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是否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

(三) 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四)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工作人员的培训、评价、轮岗等机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五) 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业务层面评价,应以内部控制手册中的内部控制要求为依据,结合学校实际运行情况,对相关管控措施进行评价。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 预算业务控制。包括在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编制是否及时;是否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二) 收支业务控制。包括收入是否合法、全额纳入预算管理,是否存在“小金库”;支出是否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岗位职责权限;是否落实不相容岗位分离;审批流程是否规范;支出凭证是否真实、合法、齐全、完整等。

(三) 政府采购业务控制。包括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政府采购业务;是否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是否按照规定保存政府采购业务相关档案。

(四) 资产控制。包括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是否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任;是否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处置资产。

(五) 建设项目控制。包括是否按照概算投资;是否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是否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手续、是否按规定办理工程结算、验收、审计、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六) 合同控制。包括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是否明确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是否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

第五章评价程序

第十五条内部控制监督评价程序按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评价目标、组成评价工作小组和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评价、编制监督评价报告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评价工作开展前,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小组应拟定评价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人员组成、完成时限及经费预算等内容,报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监督评价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根据工作要求和任务,组织监督评价工作小组,一般情况下,工作小组应有财务、纪检监察、审计及熟悉学校内部控制情况和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参加。评价工作组成员应回避对其个人主责业务的监督评价工作。监督评价小组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保证监督评价工作的科学性与有效性。

第十八条监督评价工作小组应该根据监督评价方案明确的任务目标区分职责,按规定的监督评价内容组织监督评价工作。监督评价工作小组应合理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充分收集学校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是否有效的证据,并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汇总评价结果,编制内部控制监督评价报告。通常情况下,监督评价应重点关注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一)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

1.内部控制设计的合法性:即学校在对内部控制设计过程中,是否做到以内部控制的基本原理为前提,以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及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相关法律法规等为依据。

2.内部控制设计的全面性:即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否覆盖了所有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所有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是否对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任务都具备约束力。

3.内部控制设计的重要性:即内部控制是否重点关注了学校的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4.内部控制设计的适应性:即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学校经济活动的调整和自身条件的变化适时地调整关键控制点和控制措施。

(二)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1.内部控制机制是否运行良好。

2.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落实。

3.内部控制岗位职责是否有效履行。

第六章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结束后,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应根据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实际情况,编制内部控制报告,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审阅。在内部控制监督评价过程中发现重大经济和责任问题时,监督评价工作小组应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重大经济责任事项。

第二十条内部控制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学校内部控制报告中反映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强化分析结果的反馈和使用,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完善工作,保证学校内部控制机制正常运转和良好秩序。

第二十一条监督评价工作小组要对监督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导整改,限期完成。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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