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天津市教育系统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管理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三条 科研经费管理审计的范围:
(一)国家各部委、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下达的纵向课题科研经费的管理;
(二)学校与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国际机构等签订的委托研究、合作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国内外合作单位委托研究的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的管理;
(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所指的科研经费范围。
以上科研经费涉及资金拨付部门指定审计机构的除外。
第四条 对科研经费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是否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二)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是否健全、适当和有效;
(三)科研经费支出是否遵循项目批复预算范围和标准;
(四)科研经费外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五)需要学校配套经费的项目是否按规定拨付到位;
(六)使用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是否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七)科研项目活动既定目标的适当性、相关性、可行性和实现程度,以及未能实现既定目标的情况及其原因;
(八)研发、财务、采购、实验、生产、销售、转让等主要管理活动的效率;
(九)科研项目活动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的实现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 根据学校需要,在实施审计时,按照项目的性质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科研经费决算实施审签;
(二)对具体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
(三)对整体科研经费实施管理审计;
(四)对重点科研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五)对规定的科研项目委托社会审计;
(六)其他审计方式。
第六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科研项目,由审计处负责实施,一般采用内部审计方式,也可视情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由审计处按照《天津农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时,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和科技处应积极配合,并按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科研项目情况,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关注管理体制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影响;关注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舞弊风险,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
第九条 审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对科研项目运用审核、观察、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以适当方式提供咨询服务,改善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一视同仁地做出审计职业判断,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科研经费管理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