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教育系统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管理审计,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对本部门、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科研经费管理审计的范围:
(一)各种按计划下拨的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情况;
(二)国内外合作单位委托研究的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情况;
(三)部门或单位划拨的科研经费管理情况;
(四)部门或单位划拨的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情况;
(五)部门或单位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管理情况;
(六)其他渠道取得的科研经费管理情况等。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科研经费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是否纳入部门或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二)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是否健全、适当和有效;
(三)科研经费支出是否遵循项目批复预算范围和标准;
(四)科研经费外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五)需要部门或单位配套经费的项目是否按规定拨付到位;
(六)使用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是否纳入部门或单位资产统一管理;
(七)科研经费决算是否按项目要求编制和审核;
(八)科研项目活动既定目标的适当性、相关性、可行性和实现程度,以及未能实现既定目标的情况及其原因;
(九)研发、财务、采购、实验、生产、销售、转让等主要管理活动的效率;
(十)科研项目活动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的实现情况;
(十一)科研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时,可按照项目的性质和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科研经费决算实施审签;
(二)对具体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
(三)对整体科研经费实施管理审计;
(四)对重点科研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五)对规定的科研项目委托社会审计;
(六)其他审计。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时,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或单位和科研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科研项目情况,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关注管理体制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影响;关注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舞弊风险,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和确定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对象,既可以针对本部门、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全部或部分科研经费管理活动,也可以针对特定项目和业务。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以适当方式提供咨询服务,改善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科研经费管理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