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教育系统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对本部门、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各项资金收入、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财务管理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财务机构是否对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相应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是否设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度运行是否有效。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条 财务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或设置“小金库”等问题;
(二)各项收费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无证收费、收费不开票据、收费后未缴入单位法定账户等乱收费、乱集资等行为;
(三)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职能的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是否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是否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是否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收费票据是否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类票据申领、启用、核销、销毁等是否履行规定手续,是否按照顺序号使用,是否做好废旧票据管理。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 财务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并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各项支出是否明确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四)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
(五)各项支出是否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是否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六)专项资金是否按照专项资金的有关管理办法专款专用,是否按项目核算,是否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七)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有无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
(八)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有关部门是否对重大支出项目的支出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债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举借是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二)是否明确债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
(三)是否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
(四)是否建立债务风险控制机制;
(五)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是否进行充分论证,并由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有关财务收支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制度;
(二)有关收费项目批复文件、依据等;
(三)有关收费票据存根、票据领购登记本和票据使用记录本等;
(四)被审计年度会计凭证、账册、会计报表、银行存款对账单等;
(五)被审计年度编制的财务预算、决算报表和财务报告;
(六)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对已实行计算机应用系统进行会计核算的部门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时,财务部门应当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相关的软件、硬件设置及系统基本功能等技术资料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要留有数据接口,并按《会计法》、《审计法》的要求同时提供纸介质的相关会计资料。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必要时安排财务收支后续审计。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07年12月20日发布的《天津市教育系统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