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部门概况|政策法规|动态新闻|学习园地|审计流程|下载中心|学校首页|理论学习
动态新闻
·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系统...
·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
· 市教委关于加强直属单位和直属...
· 市发展改革委建委市财政局关于...
·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学校校舍...
· 天津市教育系统预算执行审计实...
· 天津市教育系统财务收支审计实...
· 天津市教育系统党政主要领导干...
· 天津市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实...
· 天津市教育系统科研经费管理审...
地方规定
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政策法规>>地方规定>>正文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18-05-24 10:23 天津市教委 

津教委建函[2016]111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所属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管理,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和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使用财政性资金维修改造项目管理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市教委直属中小学、幼儿园,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投资维修改造校舍项目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教委所属非教学类单位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校舍,是指学校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土地、道路、运动场地等。

第三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安全优质”的原则,要充分考虑抗震、节能、消防、技防、防雷等需求,同时兼顾网络、水电气暖的专项改造,提高综合投资效益。

第二章项目批复

第四条不属于市级经租(经营出租,下同)公用公房但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和国有投资维修改造的,或属于市级经租公用公房但维修改造内容不在《天津市公用公房修缮范围》内的,以及属于保管自修公用公房的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由市教委批复。

第五条市教委根据维修改造项目投资额,履行以下确认手续:

(一)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由市教委批复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学校委托专业投资评审机构评审后,市教委进行批复并下达维修改造投资计划。

(二)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且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投资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由市教委批复项目立项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由学校委托专业投资评审机构评审后,市教委进行批复并下达维修改造投资计划。

(三)投资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合限额标准)、且投资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学校应按照校舍维修备案或校舍建设维修项目库的规定要求,做好项目的前期论证,并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后报市教委。

(四)投资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学校应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按照校舍维修备案或校舍建设维修项目库的规定要求,做好项目的论证和确立及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形成新的固定资产,即新增建筑面积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由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七条学校要严格执行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和国有投资进行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应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手续。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通过项目批复后,学校应先在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公开招标,同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经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后,再履行相关手续。

1.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

2.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但单项合同估算价高于下列标准(以下简称“单项合同估算价限额标准”)之一的: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含200 万元)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

(二)投资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限额标准)、300 万元以下且投资中单项合同估算价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通过项目批复后,学校应先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后,报市建委。

(三)投资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学校应在学校官网上发布信息,并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依法依规确定中标单位。其中项目资金数额较大的,宜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专业工程网上发布信息,至少三家以上单位投标(含3家),再依法依规确定中标单位。

第九条学校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管理,督促工程建设参与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做好有针对性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及应急预案,避免影响正常教学。工程建设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工期,科学合理安排进度计划,并按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使用预算资金。

第十条学校应按照国家、本市建设工程及公用公房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档案资料保管、工程专项检测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审计、规划验收、房地权属登记、固定资产入账、校舍管理系统项目实施信息录入等工作。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和保修责任应当在工程合同中载明。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天津医科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和市教委所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附属学校,投资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校舍维修改造项目须经主管学校初审同意后,由主管学校报送市教委批复。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关闭窗口

天津农学院审计处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