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发改投资[2016]8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为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和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5]74号)要求,规范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和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加强对项目招投标的监管,根据相关部门职能划分和管理规定,现就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装修、维修、改造类项目的审批程序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装修、改造、维修类项目均需要履行项目审批程序,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由职能部门对项目性质、规模、内容、造价进行认真审核后予以批复,项目获得的审批文件作为办理施工招投标的前置要件。
二、相关项目审批程序
(一)公用公房修缮项目的审批程序
根据《天津市公用公房管理办法》,市级经租公用公房的维修,属于《天津市公用公房修缮范围》的,由市国土房管局履行项目审批程序;保管自修公用公房(党政机关办公楼除外)的修缮责任由保管自修公用公房承租人所属的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区级公用公房的维修由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履行项目审批程序
(二)党政机关办公楼维修、装修项目的审批程序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3]16号)及《天津市公用公房管理办法》,市级党政机关办公楼的维修、装修,不属于市级经租公用公房的,或属市级经租公用公房但维修、装修内容不属《天津市公用公房修缮范围》内的,以及属于保管自修公用公房的党政机关办公楼的维修、装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各区项目由各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区县政府批准。
(三)党政机关办公楼以外的房屋维修、装修项目的审批程序
党政机关办公楼以外房屋的维修、装修,不属于市级经租公用公房但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的,或属于市级经租公用公房但维修、装修内容不在《天津市公用公房修缮范围》内的,以及属于保管自修公用公房的,需由房屋使用单位所属的主管部门书面批复该事项。各区项目由房屋使用单位所属的区内主管部门书面批复。
(四)改造项月的审批程序
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的改造类(在原有建筑基础上进行改造,形成新的固定资产)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由市建委审批的基础设施类项目,仍按原程序执行。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需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下达投资计划;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为简化程序,可批复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并下达投资计划。使用区财政资金的改造类项目,由各区政府确定审批部门及程序。
三、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履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维修、装修、改造项目审批程序。未履行程序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展施工招投标,项目招投标管理部门对于未履行程序项目一律不得办理招投标备案手续。同时,对未履行审批程序、招投标程序等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财政性资金。招投标监管部门将相关项目的审批程序考核作为项目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实现对项目的严格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