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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系统预算执行审计实施办法
2018-04-25 15:19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教育系统预算执行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系统预算执行审计,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对本部门、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预算编制、收入预算执行、支出预算执行和预算执行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实施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时,应当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

(一)事前审计:重点检查和审核财务部门制订的财务预算是否符合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效益最大化原则,积极提出加强预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为事中和事后审计打下基础;

(二)事中审计:重点了解和掌握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的不足与偏差,及时采取措施,提出调整或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三)事后审计:重点检查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审查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是否最大限度的节约资金,其效益指标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和预期的效果。

第四条 预算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绩效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

(二)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办法》、《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上级主管部门和本部门、本单位的规定;

(三)预算编制能否与本部门、本单位发展目标相适应,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编制是否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四)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收入预算中是否贯彻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是否贯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有无赤字预算;

(五)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是否在单位内部进行分解、审批下达;

(六)预算编制后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预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收入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是否全部纳入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隐瞒、少列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等行为,各项收入的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三)有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是否将应上缴的预算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有关部门,有无截留、挪用预算收入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四)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费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无证收费、使用非法票据收费、收费不开票据、收费后未缴入单位法定账户等乱收费、乱集资等行为;

(五)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利用往来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六)是否制订保证收入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方法;

(七)分析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确认与收入预算之间的差异和原因。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支出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开支、虚列支出和以领代报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改变经费用途、突破预算金额和无预算支出等行为;

(三)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准确,有无利用往来等过渡性科目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四)专项资金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

(五)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有保证预算支出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六)分析支出预算执行情况与支出预算之间的差异和原因;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预算执行结果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二)审查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机制情况;

(三)审查各项财务指标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反映部门、单位的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四)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实际执行是否存在脱节现象,与计划是否有差异,是否存在赤字现象或年终结转资金量大等问题;

(五)为保证预算目标的完成,被审计部门、单位是否有加强管理、增收节支的具体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六)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理,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重大违纪违规行为;

(七)分析预算执行的效果、各项资金使用的效益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建立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有关预算编制依据、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制度;

(二)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经审查批准的预算;

(四)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预算管理台账等;

(五)被审计年度的会计凭证、账册、会计报表等;

(六)被审计年度编制的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

(七)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必要时安排预算执行情况后续审计。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071220日发布的《天津市教育系统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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